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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商务部政府网站发布国(境)外产业信息的通知

商信字[2009]33号

驻大阪总领馆经商室、驻福冈总领馆经商室、驻札幌总领馆经商室、驻新加坡使馆经商参处、驻印度使馆经商参处、驻釜山总领馆经商室、驻以色列使馆经商参处、驻南非使馆经商参处、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驻英国使馆经商参处、驻法国使馆经商参处、驻德国使馆经商参处、驻悉尼总领馆经商室、驻美国使馆经商参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近期发布的产业振兴规划要求以及部领导关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国外产业信息,特别是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信息”的指示,经研究,选定你单位开展国(境)外产业信息收集试点,所收集的信息将在商务部政府网站主站和你单位子站发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集信息的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近期发布的纺织、钢铁、汽车、船舶、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轻工、石化、物流、有色金属等产业的振兴规划要求,请你单位重点搜集驻在国(地区)在发展上述产业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我可借鉴、学习的经验及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企业技术创新等有益的信息,同时做好驻在国(地区)其他特色产业信息的收集工作。

  (二)高科技产业信息和与驻在国(地区)双边可开展高技术领域合作的项目信息。

  二、信息发布方式

  开展试点的驻外经商机构子站分别设立“产业技术”栏目,集中发布驻在国(地区)产业信息,并在商务部网站主站“国(境)外产业信息”专题中同步发布。

  三、部内工作分工

  (一)商务部办公厅负责根据信息收集情况,整理上报其中重要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
  (二)商务部产业司、产业损害调查局负责结合产业振兴规划和产业现状,对你单位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指导;
  (三)商务部信息化司负责在网站上开设相关栏目,做好技术维护工作;
  (四)报刊总社负责宣传报道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试点单位所收集的信息要密切结合我国国情,信息内容完整、及时、准确,信息收集工作要做到常态化。各试点单位产业信息收集工作完成情况将列为驻外经商参处子站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国(境)外产业信息收集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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