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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各类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签名的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商务部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现对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0日。
  联系人:梁庆丹 覃霖
  电 话:010-65197851 65198045
  传 真:010-65197450
  邮 箱:liangqingdan@mofcom.gov.cn  qinlin@mofcom.gov.cn
  
  附件: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

电子合同在线流程规范
(征求意见稿)


引 言


  合同是交易的桥梁,是商务活动的核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相对复杂商务合同谈判的需求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合同的应用与推广排除了法律障碍。

  相对于传统合同,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合同法律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在线订立电子合同的需要。为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制定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规范各类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合同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签名的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时可遵循的通用流程规范,以利于提高通过此种方式订立的合同的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等不适用本规范。

  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标准的解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3);
  (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
  (3)商务部:《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2007);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
  (5)商务部:《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
  (6)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标准》(SB/T10518-2009);
  (7)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标准》(SB/T10519-2009);
  (8)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标准》(GB/T18769-2003);
  (9)国家标准:《电子商务协议》(GB/T19252-2003);
  (10)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09);
  (11)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
  (12)公安部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007)。

  3.术语和定义

  3.1

  电子合同 electronic contract


  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标准推荐订约双方采用电子签名并使用符合本标准的订约方式订立合同。

  3.2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 signing system of electronic contract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是指具备缔约人身份认证、谈判磋商、合同电子签名、合同存储与调用等功能以实现在线订立电子合同及处理的信息系统。

  3.3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 third-party storage service provider for electronic contracts,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简称合同存储服务商)是指独立于电子合同签订各方,能够提供电子合同数据信息保存的服务机构。它可以应合同签订一方或多方的请求对合同订立过程提供多种数据存储服务。

  开展电子合同存储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3.4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 service provider of electronic signature and certificate authentication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是指为电子合同缔约人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法定机构。该机构应获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

  4.基本原则

  4.1 保密原则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必须严格保守合同内容信息,不得查看、披露或公开电子合同的内容;未经缔约人准许,不得公开和向第三人披露其身份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隔离原则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不得同时提供电子订约系统服务。

  4.3 安全原则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规定,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5.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建立

  5.1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功能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允许使用人引入合同范本,能够按照使用人要求的格式生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文本;
  (2)允许进行在线谈判和合同文本修改;
  (3)能够实现多媒体通讯(文字、视频、音频、移动通信)方式的交流互动;
  (4)实现合同信息和谈判信息的实时传输、实时备份,备份的信息数据可追溯、可复制;
  (5)合同文本应使用电子签名或其它方式以查验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及改动;
  (6)具有在线存储和允许第三方存储功能的技术接入和实现;
  (7)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标准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5.2 信息公示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披露设立人的名称、地址、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经营性网站许可信息、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公示系统业务说明,包括合同订立、谈判、签名和存储规则、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系统运营管理制度和相关风险提示等内容。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当在网页上公开产品说明书,系统软件版本、技术鉴定文件、发明专利或著作权登记号、计算机安全等级证明等资料。

  5.3 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其它服务商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应当遵守《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合同存储服务商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合同存储要求的物理环境,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

  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合同存储服务商和其它辅助服务商均应在电子缔约系统首页公示其身份信息和业务规则,告知使用人的操作方法和相关风险。

  5.4使用协议的签订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使用人应和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签订使用协议,就系统的使用、电子签名的应用、商业信息的保密和电子合同的存储保管等问题达成一致。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由订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应当在双方使用该系统时,明确的告知签约相对方。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运营商应当向使用人披露系统的管理制度、系统风险,不得隐瞒系统缺陷和对系统安全性及保密性作错误或误导性陈述。

  6.电子合同订立主体识别

  6.1订立主体身份登记


  电子合同缔约人在初次使用电子合同订立系统时应填写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在身份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是缔约主体的,应当填写企业名称、住所或主要办公地、联系方式和企业工商登记号码等;

  个人是缔约主体的,应当填写自己的姓名、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住所或主要办公地、联系方式等;

  合同缔约主体所签订的合同涉及许可经营的,还应登记许可证上的相关信息。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在缔约双方进入商业谈判阶段时,应当允许双方相互查看对方的身份信息;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可与使用人约定公开其身份信息的时点和公开或允许他人查看其身份信息的具体内容。

  6.2订立主体身份验证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对使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或核实。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对于使用人身份信息无法验证或核实的,应当以醒目方式予以提示或告知合同缔约相对人。

  7. 电子合同的订立

  7.1合同谈判发起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使用人应在注册身份信息后,应以加密方式进入电子合同订立系统。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电子合同订立一方发起谈判时,应提示查询对方身份状况。

  在缔约双方进入商业谈判阶段后,电子缔约系统应当自动实时地记录双方的交流文字,并为缔约双方提供视频、语音等多种通讯方式。缔约双方的任何交流的记录档案,非经一方请求,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披露。

  7.2合同谈判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行以确保谈判过程的顺利进行。

  由于不可抗力发生谈判中断时,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能够进行灾难备份。

  当事人应能够通过电子合同缔约系统查询谈判过程(包括内容的讨论过程和修改过程)的记录数据。

  7.3 电子合同的二次确认

  经过谈判后形成的电子合同文本,应征求电子合同订立方的确认。确认过程应实施两次,即再次确认后进入电子签名阶段。

  7.4 电子合同的电子签名

  电子合同必须附加合同签署各方的电子签名后依法具有与纸质书面合同相同的效力。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7.5 电子合同的辅助认证

  鼓励使用辅助加密或保密的技术设施的使用,包括二维码、时间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应对辅助加密或保密功能的使用做出详细说明,供当事人选择。

  8. 电子合同的备份与查询

  8.1 电子合同备份


  经过电子签名后的电子合同最终文本应当同步在电子合同订约系统或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服务器中备份,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调用查询。

  电子合同的完整储存信息应当包括合同内容、签约时间、合同订立各方主体信息、电子签名信息等。订约人可随时在订约系统中查阅自己签订的合同信息。

  存储服务商可应电子合同订立人的请求,对其合同谈判过程提供存储服务。储存后的电子合同能够应缔约人的请求进行在线查看和下载。

  8.2 电子合同查询

  电子合同订立各方可以通过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查询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保存的电子合同。

  利用在线方式查询电子合同,应利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进入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网站,并按照存储服务商规定的操作程序查询。

  利用离线方式查询电子合同,应持主体身份文件,到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办公地点进行查询。

  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有义务为合同订立各方或其他依法取证机构提供书面证明函。

  合同缔约当事各方应当明确约定,如无相反证据,第三方存储的信息应当得到合同订立各方的确认。

  8.3 电子合同保存期限

  电子合同的存储期限不得晚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五年,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4 第三方存储的推荐性

   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使用第三方存储的,经存储的合同信息应被视为完全真实的信息。

  9. 保密与安全

  9.1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保密


  电子合同订立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主动介入或干预缔约过程,确保记录档案为自动生成。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人工干预时,应将人工介入的详细情况记载于系统中,并随合同档案一并保存。系统生成的档案记录非经缔约方请求,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

  9.2 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的保密

  存储于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的合同信息,除当事人请求或依法取证外,服务商应当严格保密电子合同信息,对于已经存档保管的记录信息,未经缔约双方的共同同意不得修改,且任何经授权修改的行为均应记载于系统中。第三方服务商应采取技术手段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知、公开或披露合同信息。

  9.3 缔约系统安全及存储系统安全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设备、技术和管理措施,配备合格的人员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营。

  电子合同缔约系统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根据使用环境、数据信息和用户数量情况采取异地备份。

  10. 电子合同的推荐性条款

  10.1 法律适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

  10.2 电子合同的管辖

  电子合同缔约可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的管辖地和管辖机构。选择仲裁的,不能同时选择法院管辖。

  10.3 电子合同的争议处理

  电子合同缔约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处理的解决方式。对于小额和简单的争议案件,推荐当事各方进行网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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