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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应用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通以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动员企业注册应用系统,开展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业调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及时了解各地电子商务发展情况,2015年将进一步发挥系统的功能,重点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统计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对平台企业进行统计监测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包括应用自营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或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的企业)覆盖面广、交易额大,各地要重点动员组织本地区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用系统定期填报交易和经营情况数据,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扩大统计监测企业的范围。

    二、统计监测指标和数据报送时间

    (一)企业填报的数据。主要是:反映平台服务规模的交易额、订单数;反映电子商务贡献度的物流、支付、从业人员情况及平台企业纳税额;反映平台服务效益的平台企业营业收入、利润;反映各地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各地交易额或供应商、采购商数量;反映商品流通情况的主要商品或服务的交易额。(主要指标说明附后)

    (二)数据填报时间。交易额、订单数及物流、支付、从业人员情况等5个指标按季度填报,参加统计监测的企业于每季度下一月的15日前自行登录系统填报;其他指标数据每年填报一次,与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业调查统计工作同步进行。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既自营又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其交易额为该企业自营平台和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上的交易额之和,该企业在其他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上的交易额不计算在内。

    (二)提供第三方B2B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交易数据为平台上直接达成的交易(已下订单)和促成的线下成交数据之和,线下成交数据由B2B平台企业通过抽样回访等方法测算。  

    (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平台企业(O2O)。电子商务交易额的算法与上述(一)相同,传统渠道的交易数据不计算在内。电子商务经营情况数据(营业收入、利润、从业人员等)只计算线上部分,线上线下确实难以区分的,按企业总交易额与电子商务交易额的比例进行拆分。

    (四)有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平台企业。平台交易数据(成交额、订单数等)均由平台运营公司统一填报,其所属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再单独填报。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由平台运营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别填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地要把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作为打基础利长远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统计监测工作按计划推进。各地组织开展统计监测工作情况于企业填报数据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

    (二)探索激励措施,提高企业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利用近年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工作中建立起来的制度、措施,使示范基地内和申报示范企业创建以及各级商务部门培育或给予政策、资金支持的平台企业,全部应用系统参加统计监测。

    (三)确保企业规范、及时填报数据。各地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督促,确保统计人员准确理解指标的内涵、定义,及时规范地填报各项数据,提高统计监测工作时效性。 

    (四)加强沟通协商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和行业机构的协商合作,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提高动员和组织企业参加统计监测的能力。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仇妍蕾 李 燕
    联系电话:010-65197487、65197848

    附件:主要指标说明

 

 


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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